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荆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《荆州市档案馆档案接收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8-12-06 来源: 作者: 阅读次数:

市直各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事业单位:

现将《荆州市档案馆档案接收暂行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荆州市档案局

2014年6月25日

 

 

 

荆州市档案馆档案接收暂行办法

 

第一条  为了规范荆州市档案馆(以下简称“市档案馆”)档案接收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、《档案法实施办法》、《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》和《荆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档案接收的范围

(一)市直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需永久、30年(或长期)保管的档案。

(二)市委、市政府临时工作机构及机构改革中撤销、改制单位的全部档案。

(三)市重点工作、重要人物、重大活动、重大建设项目、重大科研项目、重大生态保护项目和地方特色等档案。

(四)市属破产、改制国有企业和撤并事业单位档案。

(五)进馆档案门类包括文书档案、会计档案、科技档案、专业档案、声像档案、电子档案、实物档案等。

(六)其他应由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、资料。

第三条  档案接收的时间

(一)市直单位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应向市档案馆移交。

(二)因保管条件制约,并且符合纸质和电子档案“两套制”进馆条件的单位,经市档案馆同意,可以提前向市档案馆移交;因保密需要或利用频繁的专业档案,经市档案馆同意,可以延期移交,延期移交不得迟于5年

第四条  档案整理的质量标准

档案移交单位应对拟移交进馆的档案进行整理。整理后进馆档案及检索工具应符合以下质量要求:

(一)2005年以前形成的文书档案,应符合《文书档案案卷格式》或《归档文件整理规则》规定的质量标准。2005年以后形成的文书档案,应按照《归档文件整理规则》和《湖北省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》的规定进行整理。

(二)科技档案应符合《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》(gb/t11822—2008)规定的质量标准。

(三)电子档案应符合《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》(gb/t18894—2002)及省市相关规定的质量标准。

(四)照片档案应符合《照片档案管理办法》(gb/t11821——2002)和《湖北省照片档案管理指导意见》(鄂档规〔2011〕2号)相关规定的质量标准;录音、录像档案应符合《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》(da/t15—95)规定的质量标准。

(五)会计档案应符合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和《湖北省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》规定的质量要求。

(六)实物档案以及资料应符合《湖北省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》规定的质量要求。

(七)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应符合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》(da/t28—2002)规定的质量标准。

(八)全宗卷应符合《全宗卷规范》(da/t12—2012)规定的质量标准。

第五条  档案接收的具体要求

(一)为便于对接收进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,移交单位必须全面移交与档案有关的全宗卷。

(二)按件整理的文书档案在进馆前应以件为单位采用线绳装订。文件较薄的,在文件左上角斜角踏线;文件较厚的,采用“三孔一线”装订方法。装订应不影响归档文件的阅读和复制。

(三)档案盒式样、规格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。

(四)封面和脊背处进行规范化标注。案卷封面和脊背的项目应标注完整、清晰、规范,符合有关要求。

(五)案卷目录或归档文件目录应按年度—保管期限编制一本或若干本。以卷为单位整理的一本目录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个案卷号(即1个目录不得超过1000卷档案;超过后另给一个目录号,案卷重新从“1”编号)。

(六)声像档案、电子档案、实物档案、资料等应单独建立检索工具。

(七)全宗内所有进馆档案及目录应按照《荆州市市直单位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规程》进行数字化加工,在移交纸质档案时,

必须同时移交相应的电子档案数据光盘一式三套。

电子档案数据光盘内容包括:

1、目录数据库。

2、全文数据库。

3、原始扫描图像。

4、档案管理软件运行环境及相关情况说明。

(八)电子档案应按照《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》与省市规范要求移交进馆。

第六条  档案接收的工作流程

(一)各移交单位应根据“荆州市档案馆档案接收工作流程”(附件1)要求,做好档案移交进馆前准备工作,并于每年年底向市档案馆提出下一年度拟移交档案书面申请,提交“荆州市档案移交进馆申请计划表”(附件2)。

(二)市档案馆收到有关单位档案移交申请及移交进馆计划表后,在15个工作日内派人到移交单位检查拟进馆档案的整理情况,检查内容包括:

1.进馆档案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、市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。

2.是否按市档案馆统一给出的全宗号,进行了案卷(件、盒)号的具体编制。

3.涉密档案是否按规定完成解密划控工作,涉密档案案卷封面、案卷目录、卷内文件目录或归档文件目录备注栏上注明“控制”。

4.进馆档案检索工具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。

5.是否按《全宗卷规范》(da/t12—2012)的规定建立了全宗卷。

6.纸质档案是否与电子档案相符。

(三)市档案馆检查人员对拟进馆档案的整理质量做出评价,不符合整理质量要求的,应进行补充整理,达到整理质量要求方可进馆。

(四)市档案馆检查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,移交单位应在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将拟进馆档案、检索工具、全宗卷和与之相对应的电子档案数据光盘一并移交进馆。

(五)档案移交时,交接双方对纸质档案逐卷、逐件清点,与纸质档案相对应的电子档案逐一审核合格后,填写“荆州市档案馆档案移交文据”(附件3)、“荆州市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登记表”(附件4),一式二份,双方经手人签字,加盖单位公章,各执一份保存备查。

第七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本标准有效期五年,即2014年6月25日——2019年6月25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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